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,依法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了以下五种强制措施:(一)拘传: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。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,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。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,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(二)取保候审: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,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。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分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,但是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。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。(三)监视居住: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,无固定住处的,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,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。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(四)拘留:是指在刑事诉讼中,机关在侦查过程中,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,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。拘留后,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,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。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。(五)逮捕: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,逃避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,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,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。逮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,由机关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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